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