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第4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地内的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做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六条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以及外商资本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