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律自制的方式化解纠纷 我相信大家都同意,人与人之间的良好的关系,是不能由法律强迫出来的,就如同成功的婚姻,无法由婚姻注册处在条文来保证。不过,尽管我们当中也许有人喜欢受法规约束,但他们应该知道,他们曾赞成(其实是鼓励)国家立法,以各种法规限制资方的自由。因此,基于公平原则,资方要求政府立法,以防有组织的劳方的自由。因此,基于公平原则,资方要求政府立法,以防有组织的劳方滥用自由,也是合情合理的。 然而,即使管束劳方的法规非常周密,它们仍无法取代资方对员工的领导,以及制定建设性的经营政策。而且,假定劳资双方的关系恶化到诉诸法律仲裁的地步,那么,这就等于双方都承认处事失败。但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法律还是有其必要性的,再比喻说,尽管我们结婚时压根儿也不会想到离婚法的用处,但如果男女双方的关系已达到不可换回的地步,则该法律仍可用作最后的裁决手段。对“新法”,我们也可用这种观点来看待。因此,笔者个人认为,此法是合乎情理且不可缺少的,相信大多数人都有同感。不过,劳资双方仍可以不诉诸此法,改以自律自制的方式来化解纠纷。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