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问题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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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问题浅析 【摘 要】随着网络的发展,著作权纠纷越来越多,涉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更是上升速度最快,且新类型案件、热点问题层出不穷。但笔者从openlaw 中历年审结案件的数据统计却发现,网络侵权案件不减反而迅速增长。归其原因: 除了网络的迅速发展和之前侵权行为的大量积累,必然会出现大量的相关诉讼这两个原因外,判决赔偿额过低是导致纠纷不断的重要因素。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比较网络侵权案件赔偿额问题和解决对策。 下载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惩罚性赔偿 一、网络侵权案例分析 乐视信 息公司诉我乐信息公司未经乐视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 56网擅自传播电影即日启程的行为侵犯

2、了乐视公司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权。为此乐视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5 万元。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我乐公司于赔偿原告乐视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经济赔偿的具体数额给出的理由为,因乐视信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我乐信息公司的实际获利,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我乐信息公司经营的模式、我乐信息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 乐视网公司诉称:未来电视公司在线提供涉案影片龙凤店并未经过权利人许可,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影视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同样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

3、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未来公司判赔偿原告乐视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法院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给出的理由为,双方均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乐视网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未来电视公司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未来电视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未来电视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乐视网公司未提供律师 费发票,本院无法确定其律师费具体数额,故对乐视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两个案件均为北京朝阳区所判,时隔八年,同样是影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赔偿数额并没有多大改变。这就导致侵权成本很低,获益却颇丰,收益远远大于风险,侵权行为自然屡禁不止,甚至不降反增。 二、解决思路 通常情

4、况下,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规则,赔偿数额一般不会高于50 万元。在近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玄霆 公司 ” )与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纵横网络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上海二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一审被告纵横网络赔偿一审原告玄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300万元及合理费用 3万元。这是目前国内法院对单部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作出的最高额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永生作品总字数超过 500 万字,在纵横中文网的搜索排

5、行榜上位列第一,点击数超过两亿次,该作品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被告侵权方式多样,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由于本案 中,已经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 50 万元,法院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 ?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为 300 万元。 从此案可以看出, 1.举证问题,网络点击次数也可以作为重要因素。通过点击次数来确定其经济价值。如芈月传、花千骨、盗墓笔记等这样网络点击量在上百亿次数大 IP 维权完全可以提供这样的标准来判断实际损失。 2.侵权网站在其影片上加载广告所得收入,由侵权方付举证责任,如不举证,则按行业广告收入标准计算所得非法利益

6、。作为 一个可供参考的赔偿损失的标准。 现在网络科技更新越来越快,例如近期的聚合类视频平台,对于小的网络科技企业来说开发一个 app 软件成本并不大,侵权获得的客户资源或巨大盈利的诱惑远远超过于违法的成本忌惮。有了明确的法律上上限赔偿额度和案例赔偿判决结果,反而是刺激了更多的网络科技企业肆无忌惮的侵权,去追逐得更大的利益。针对这种恶意侵权,我们应该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性的力度。我们可以借鉴在 “ 宝马 ” 商标侵权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支持了宝马关于 200万元经济赔偿的全额赔偿。法院给出的理由为: 虽然这是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但仍可以借鉴法院的审判思路,也可以嗅到旨在加强保护知

7、识产权的信号。 三、判决背后的价值平衡问题:创新力和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 从此条文可以看出处理网络侵权案件背后所要考量的利益价值问题,即我们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创新,也要能够使公众充分的享受到公共信息资源。法律制度如 何在有效的传播利用知识产权上和保护创新力上的价值平衡,间接影响了了判决结果损害赔偿的不同。该如何对待网络时代的技术创新成果和产品形态,也正体现了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增长和有利于公共利益的

8、价值平衡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音乐产业是一个比较好的利益平衡的例子。在网络开始盛行时,受到冲击最大的便是音乐产业,对于以唱片收入为主的公司来说网络歌曲免费无疑是非常大的打击,而网络传播他人音乐作品的违法成本微乎其微。于此同时,社会公众却可以随时随地听到他们喜欢的歌,接触到更多的音乐形式,丰富和加强了人们对音乐的需求。 公众利益和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显然是向公众利益倾斜。而现在的音乐产业的发展,在传统的音乐行业方面的网络侵权案件的赔偿额相对来说都较高,在 2010年汪峰诉华动飞天、北京创盟音乐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同样是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处华动飞天侵权并赔偿汪峰 42 万元。与现在的

9、影视作品的网络侵权相比差了 10 倍甚至更多。究其原因:现在的音乐网站已经完成了行业初期的野蛮竞争,经过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如今的整个网络音乐行业已经初具规范,除了网络巨头并购的音乐网站外还有几个行业明星网站,易于法律实施管理。而对于社会公众来 说,多年来的网 是在可承受范围内的,对于公众利益并不会造成大的损害。法律在这种情况对音乐著作权人的保护的倾斜,势必会使整个音乐行业复苏,吸引更多的音乐人才,促进整个音乐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这样快速的网络技术革新中,法律关系的协调直接关涉到技术创新成果是否还能够继续存续和发展。在网络侵权高发的情况下,提高赔偿的额度,加大恶意侵权的惩罚力度有

10、效保护创新力才是当务之急。法律应当在技术创新初期倾向于对公共利益,这样更有利于作品因技术贡献而在公众间广泛传播。 参考文献: 罗斌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J.法律适用, 2013( 08) . 卢正新,郭振华 .手机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相关问题的探讨 手机网络传播血色浪漫侵权纠纷案评析 J审判前言 . 蔡唱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J.法商研究, 2013( 02) . 王莲峰 .移动互联网 App标识商标侵权若干问题探析 A.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2015年年会论文集徐伟 .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之质疑 J.法学,2012( 05) . 杨立新,李佳伦 .论网络侵权责任中 的反通知及效果 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 02) . 华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中的 “ 应知 ” 要素 A.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2015 年年会论文集黄细江 .互联网电视著作权侵权责任探析 兼评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A.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2015 年年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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