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与刘某系两夫妻,夫妻俩以丈夫廖某的名义与其他诸人合伙投资经营一客运班线。2007年年初,廖某背着其妻子刘某将其在合伙投资的客运班线中所占的股份私下转让一半给詹某,并签订协议书,约定股份转让款为34900元,詹某不参与经营管理,詹某的红利由廖某每次从合伙经营中分红后再支付。直到2009年6月初,刘某才知道这件事,就要求丈夫廖某和詹某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这是笔者在实践中碰到的一个案例,是群众来访咨询的,后来这件事当事人之间私下和解处理了,未经司法程序。本案实际上就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实践中类似这样的情况也特别多。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恶意串通故意转移财产的,有一方擅自赠予的,有受胁迫的,有乘人之危的,但主要的还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认为有权自主处分,尤其是在某些丈夫具有“大男人”主义的家庭中更是常见。笔者认为,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总的一点就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处理平等权,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故此,拟在这里论述下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有关法律问题,夫妻之间正当性行使共同财产处分权,以抛砖引玉。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