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本质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合意,更在于以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1德国学者Arthurvon Mehren指出,“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应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值得研究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种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一方当事人违约,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何在?违约责任免除的事由有哪些?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与探讨。所谓违约责任的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