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合同书】-某公司诉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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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存在着承运人无单放货和收货人无正本全程提单而提货的事实均无异议。在正本全程提单转让前,原告抽纱公司自己即是收货人,“仓至仓”条款所指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是指抽纱公司在目的地的最后仓库、储存处所。本案货物由不是正本全程提单持有人的人提走,因此即使提货时没有提出货物索赔,也不能说明本案货物已安全运抵,不存在形体上的损坏或发生了费用等问题。合法、安全地交货,是指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货,并非向任何人交货都是安全的、合法的。原告抽纱公司持有正本全程提单,有权根据贸易合同的履行情况,通过控制提单而控制货物的所有权。抽纱公司既可以通过转让提单而实现向贸易对方交货,也可以自提,都是合法的、正常的贸易做法。买方无正本全程提单而提走了货物,即使经过清关,也不能认为货物被“安全”、“合法”地提走和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仓至仓”保险责任并未终止,抽纱公司有权凭正本全程提单向保险人索赔。出口信用保险,只适用于货物合法地交付给贸易买方而买方不付款的情况。本案的货物没有合法交付,致使原告抽纱公司持有正本全程提单却提货不着。抽纱公司遭受的这个损失,不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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