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