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协议各成员:牢记各成员以1994年GATT为基础促进和加强国际贸易体制的总体目标;认识到需要明确和加强1994年GATT的纪律,尤其是其中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定产品进口的紧 急行动),重建保障措施的多边并消除规避此类控制的措施;认识到结构调整的重要性以及增强而不是限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的需要;且进而认识到 为达成这些目的而需要一项广泛的适用于全体成员并以1994年GATT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协议 ;特此协议如下:第一条 总则本协议对适用保障措施,即应理解为1994年GATT第十九条所指各项措施的适用制定规则。第二条 条件1.仅当某一成员根据下列条款确定就其国内生产而言,某一产品输入至该成员境内的绝对或 相对数量大为增加,且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重要损害威胁 时,该成员可适用保障措施。2.保障措施应仅对进口产品适用而不管其来源。第三条 调查1.仅在某一成员的主管当局根据先前确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在符合1994年GATT第十条的规定 予以公开之后,该成员方可采用保障措施。该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