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实务“四注意”最近,有关媒体报道,政府采购投诉事件在不少地区频频发生,正呈上升趋势。据笔者了解,一些地区的投诉事件之所以频繁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协议实务方面不当。为此,本文试就委托代理协议实务中容易出错的几个问题,发表一些浅见,以求对委托代理双方当事人能有所受益。一、书面形式不可免。在现实生活中,委托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也普遍存在,有采购人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有采购人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但至今仍有不少采购人以口头形式委托,不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这样做是不当的,也是很危险的。首先,这种做法不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在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项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据全国人大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的专家说,这一条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委托的严肃性,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口头委托,发生不良后果,损害当事人利益,才要求采购人必须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