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报纸、打开电视,几乎每天都会看到寻人启事、寻物启事之类的广告,并且这类广告大都有事成之后给付报酬之类的条款,亦即常说的悬赏广告。这类广告中的给付报酬款是当事人行为的动力之一,也是悬赏制度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因事成之后报酬给付所产生的纠纷也频繁见诸媒体,为什么此类纠纷会时有发生呢?笔者在这里谈些粗浅的看法,对此类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归纳分析。一、悬赏广告概述什么叫悬赏广告呢?国内外对此还无统一的规定,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如报刊、广播、电视等)表达广告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未对悬赏广告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同时也未对此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悬赏广告就其性质而言,也存在很大分岐,归纳起来,有两个方面:一种观点认为是单方行为说.单方行为即使该法律行为成立,构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种是契约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单方的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必须经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予以承诺,契约成立,广告人始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