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已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