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工会应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本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