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在不同立法例中既有共识,亦有分歧。本文以我国统一合同法的立法选构为研究目标,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有关立法、判例、学说及国际性立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分析,揭示其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利弊所在,并从中进行理论提炼,界定立法规范合同解除事由时必须理清和把握的基础性方向;以此为铺垫,进而对我国现行三大合同法和两个统一合同法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展开优劣存废之检讨,拟定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理想型选构方案。关 键 词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立法选构依大陆法通说,合意解除,非真正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一般皆指合同法定解除,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一方意思表示。鉴于合同解除对合同“法锁力”、合同订立的目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均具有较大影响,各国无不对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在立法、判例及学说上作出严格、明确的限定。目前,我国正进行的统一合同法的立法,关于如何规定合同法定解除属于重要疑难之一。由于我国法学界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比较薄弱,以致立法草案在合同解除的事由的规定上前后变动较大。(注:参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