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据此,各国都纷纷通过修改或制定单行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规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对格式条款作过专门规定,此次颁布的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问题更是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合同法第39 、40、41条。)下面拟对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提出几点评析意见。一、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及与示范合同的区别(一)法律条文合同法第39条第2 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学理分析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合同,如英国采用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名称,而法国法、 美国法、 日本法称为附合合同、 附意合同( contrat dadhesion,contract of adesion), 葡萄牙法和澳门法使用加入合同的概念,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