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的终止包括劳动合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目的完成和劳动合同的解除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以及给予补偿的标准,我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做出了规定,但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及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相关法规也仅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在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失偏颇,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是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的一种抹杀,是不合理的,至少对于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首先,何谓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呢?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经济补偿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经济补偿这一概念的理论抽象和具有可操作性看,经济补偿,是国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