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这是一则在保险界引起很大震动的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法的理解存在不少误区。原告: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告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都百货),因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将后者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告世都百货诉称:1999年11月2日,我方原总经理胡镇江向被告以支票转账方式分别支付保费2020000元和480000元,分别投保“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同日,平安保险分出31份保单和3份保单,同时承诺被保险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保单可以退保;次日,平安保险分别开具“新契约保费”收据。2000年2月,平安保险分别向29位和3位被保险人退还保费,方式是由平安保险将保费分别存入被保险个人储蓄存折,每个被保险人获退保费10000元、260000元等不等数额,该两份保险合同是我方原总经理胡镇江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决定,超越职权范围擅自为自己及公司少数员工申请投保的商业性养老保险。平安保险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