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伍某系青禾制药公司业务员。曾代表青禾制药公司(以下称青禾公司)与新特药品贸易公司(以下称新特公司)发生过多次业务联系。2006年7月,伍某与青禾制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遂离开青禾公司。后青禾公司与新特公司在对账时出现1万元的差额。经核对发现:2006年6月15日,伍某持盖有青禾公司公章的证明,结款1万元。该证明内容系要求新特公司将1万元货款支付到一私人户头上,新特公司遂照此办理。经青禾公司辨认,证明上所盖公章系伪造。而转款账户是伍某以他人名义所开设。货款1万元,已被伍某占有。案例二:经纬公司在某银行办事处开设基本账户。2005年3月21日,经纬公司职工李某使用假的银行预留印鉴购买经纬公司转帐支票一本,第二天用买来的支票加盖假的印鉴转款100万元至另一公司账户。后李某分次将款提出,并挥霍一空。案发后,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承认,事后看,假印鉴经折角比对应可以看出明显与预留印鉴不同,但由于自身责任心不强,加之李某曾为经纬公司财务人员,也来办理过支票业务,故而当时疏忽,未能识别出假印章。上述两则案例均为笔者律师业务遇到的实例。两案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采用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