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9年3月10日,吴某为其丈夫投保了长期人寿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责任为:保险单生效后,被保险人每隔几年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领取生存保险金,直到身故;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全部。2009年4月23日早上,吴某的丈夫上班赶车横过马路时,不慎被一出租车撞倒,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赶到现下场进行查勘工作,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伤害事故。随之,被保险人的妻子吴某持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单,最后一期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其丈夫的死亡诊断书,户口注销证明,来保险公司索赔。经理赔人员调查核实,确认其事故属实,在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但对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笔迹调查结果为投保人所签。【处理意见】对本案,保险公司存在两种不同意见:1不予赔付保险金,但退还所交保险费。本案属于保险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如果没有其它原因,保险公司是不能推脱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但是,接到索赔申请,内勤人员在审核单证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