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8年9月5日,某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李某到何女士家,动员何女士购买人寿保险。何女士听了李某的介绍后,替丈夫吴先生买下保险金额为80000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她和女儿吴某,并在投保单上代丈夫签了名。何女士投保当天即向营销员李某交了首期保险费,并在几天后拿到了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1998年10月7日晚上11时左右,吴先生在驾车回家途中突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发后,何女士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给付死亡保险金80000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吴先生浑身酒气,于是要求检验。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死者吴先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9/100毫升血,认定为酒后驾车。于是保险公司以何女士的投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并且吴先生酒后驾车属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为由拒付。何女士就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与何女士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知何女士代其丈夫签名,仍收取何女士的保险费,并且在出具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