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第二节 客运合同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