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公司于1997年9月23日与N 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J 客运公司,并共同为J公司争取30个小车营运额度。N公司依S公司的委托,负责办理J 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以及有关的车辆年审、交纳行政规费等业务,而S公司则负责J公司的车辆具体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营运收益由S公司享有,所产生的经济、安全责任也由S公司负责。据此,S公司应于每年向N 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务费2万元,并分别于当年3月和9月各支付50%。合同签订后的当年即1997年S公司即按协议向N公司交付2万元劳务费,自1998年以后至2002年期间则一直由J公司向N公司交付相应的劳务费,至此三方均无异议。但自2003年度开始,J公司不再代S公司交纳费用,N 公司自己也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为此,N 公司于2005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已结欠的2003年、2004年度的劳务费共4万元。S公司则在答辩中称该协议书未得到J公司的认可,有关车辆年审等业务是由N公司与J公司直接联系,故有关费用由J公司自行履行,与S公司无关。案例二M 公司于2004年4月17日向X先生借款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