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7日,吴某某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一份,约定吴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包括2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各类责任险。同时保险合同第18条约定,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的人身伤害赔偿依据本条约定的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分别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本条约定与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项目和赔偿标准不一致的,以本约定为准,该条第(一)项对医疗费约定,依据医院的凭证,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计算,药费限于公费医疗的药品范围。该条第(二)项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约定,赔偿限额为250000元,年赔偿比例为1.7%,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等级为10级的按10%计算。该条第(二)项对人身伤害责任事故处理费(包括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约定,在一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赔偿限额为250000元,赔偿比例为0.8%。保险合同第24条约定,负主要责任的按70%计算赔偿,第25条约定,负主要责任的绝对免赔率为7%。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的2004年3月4日,吴某某驾驶保险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