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航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吕淮波代理原告)。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月27日原告与第二被告订立险种为一切险的船舶保险合同,保险期一年。2006年3月27日保险船舶在鄱阳湖水域停靠中铁大桥局为建设九江大桥而临时搭建用于倒运建桥材料的14、15号栈桥码头做卸货作业时,撞毁该码头设施。事发后原告即时向第二被告报案,第二被告在勘查了事故现场后,即以此事故系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故为由,拒绝原告的理赔请求。原告只得自行与受损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200000元。此后,原告于2007年6月3日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向两被告(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开办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向原告支付保险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损失款170000元,并赔偿因其违约拒赔至原告蒙受的行息损失11781元。 (二)本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 1、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