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与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又名何岗华,男,1956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定南县城源江路96号。 委托人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男,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教师,住定南县历市镇修建村社背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张*,定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何*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XX)定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于XX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XX年4月2日,被告何*向定南县老城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7万元,期限为二年,月利率为7.7775。经张贵明介绍,被告何*将其座落在定南县城源江路的房屋一栋转让给原告何*。XX年8月11日,原告何*支付被告何*购房定金5000元。XX年9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