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目的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兴趣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第二条保险财产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知的农产品、副业产品;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业。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第三条不保财产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第四条保险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