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县人民政府乙方:李小东法人代表身份证号:(*)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快*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投资开发期限、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乙方在*县杨树乡界牌村(大堰寺山场)分两期开发别墅群、会厅、特色小吃楼、果园、养殖场等旅游项目(涉及湖区开发以65米水位计算),面积为45亩,总投资为1000万元(具体界址以乙方与权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证为准)。整个工程建设分两期开发:第一期开发时间为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开发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果园、养殖场、会所、特色小吃楼,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第二期开发时间为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开发内容为:别墅20幢,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第二条投资方式及合同期限1、乙方采用独资方式投资,开发区域内的土地、水面、林木风景资源采用租赁或出让方式。2、乙方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土地出让的期限为4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租赁(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