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单位购车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一年,即1987年11月1日至1988年10月1日止,保险额为 15000元。1988年元月,该单位将汽车转卖给个体户肖某,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和车辆过户手续。肖某使用三个月后,又转让给祝某。肖慌称保险手续遗失(其实该单位未将保险单给他)。祝某于3月 20日以保险单遗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手续。接待人找到该车原保单存根后,未请示领导,擅自为祝某补办了保险证。 1988年6月24日,该车由雇请司机刘某驾驶跑长途运输,途中与外地个体户汽车相撞,致对方车损严重。祝某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出具便函给事故地保险公司,称如属保险责任范围,损失在 2000元之内,委托该公司处理;如超出上述范围,由本公司派人查勘处理。嗣后,公司查核该车未办过户批改手续,拒绝派人查勘。事故经当地交警裁定,祝某应负完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12800元,祝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祝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为此,祝某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原车主已保险公司投保,祝某购买后,此车仍在保险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