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制契约人xxx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xxx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xxx、xxx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xxxx年x月x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xxxx年x月x日在xx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xxx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约定自xxxx年x月x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第四条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第五条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第六条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