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2006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器公司履行合同,向郭某交付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分歧意见】审理中,有意见认为: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财产移归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产所有权并支付价金的协议,故标的与价金即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电器公司对外发布的该项商业广告已明确了品名为“康佳32#液晶彩电一款”,至于是哪一款,由电器公司自主确定,郭某认可其中任一款即可,就价金该广告也明确为“2500元”。据此,该广告内容具体明确,且电器公司对外发布该具体、详细、明码标价的广告单,正体现了电器公司欲与广大公众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愿,其行为有别于只为了吸引顾客前来询价、商谈买卖的内容笼统、宽泛的广告,故本案电器公司向郭某发放的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