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定义 “业主”指 。 “承包商”指 。 “工厂”指在附录中指定的构成固定设备的全部机器、设备和材料。 “工地”指按本合同用于建造工厂的全部土地。 “工程”指承包商按本合同实施的工程。 “合同价格”指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全部工程款项。 第二条 承包商的职责 1. 承包商应负责设计、筹划以及在工地上建造工厂。 2. 除了业主根据第条提供的项目和设施,承包商应提供所有为使工厂成功建造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工具、设施、劳工和服务。 3. 承包商应根据附录中的日程安排施工。 4. 承包商应根据附录中的规定为业主培训工厂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 5. 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附录中规定的备件。 6. 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附录中指定的维修设备。 第三条 业主的职责 1. 业主应提供工地,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允许承包商自由地、不受干扰地出入该工地。 2. 业主应按时提供附录中指定的物件和设施。 3. 业主将从有关部门获取为工厂建造、设备运行所必需的执照和许可证,包括承包商雇员的工作许可证。 4. 业主应按第条中规定的合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 第四条 合同价格 1. 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