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下称广告合同)的许多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广告发布者是否按约准确、完整地将广告客户要求发布的广告进行了发布。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监播者(机构或自然人)和监播方式,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相关责任的承担都不会存在大的问题。但许多广告合同对监播(监播者和监播方式)这种能够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得以履行的有效方式方法,没有进行约定。广告合同的履行标的物是声音、图像、数据等无形物,内容转瞬即逝,而记录资料可反复修改、复制、删除。如果没有约定监播者和监播方式,一旦产生纠纷,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所举之证如何认定,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笔者就这方面举证原则和认证方法谈点看法。 一、广告合同应遵循附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为广告客户进行广告发布,是广告发布者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广告发布者是广告播出的最终执行者,它最了解合同的实际发布情况,从法律上讲,它比广告客户更易取得广告发布的直接证据。从广告发布者的职责范围来看,它应对自身播出的广告进行详尽全面的记录,并且以最通用、最经济、最合理的方式,对发布资料进行存储以备核查。相比之下,广告客户虽是合同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