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 (简称“华联公司”)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7年10月27日,华联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decom s.a)签订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12,000吨(可增减10%,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约定货物价格为中国蛇口或赤湾港cfr fo(成本加运费,不负责卸货)每吨280.6美元,加开立信用证期间的利息后,每吨286.6美元;装运期限为199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豆粕的蛋白质含量以45%为基准;含水量最多12%.之后,华联公司按发票单价每吨286.6美元计付了货款。 1997年11月25日,华联公司为上述进口豆粕与华安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单,该保险单正面记载:运输工具为“仁达思”轮(m.v.“ramdas”);起运日期为1997年11月26日,自印度至中国蛇口;保险货物为散装印度产黄豆粕12,000公吨(10增减);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1981)承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包括短量险;货物计重以中国蛇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