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合同】-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思考学习课件(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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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财产保险中因保险标的转移、人身保险中基于被保险入之保险金请求权而构成的必然债权会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转让,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不断从传统寿险产品(非分红产品/分红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的转变,这种现象更为凸现,因此,探讨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既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首先说明的是,这里的保险合同一般是指载明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保单、保险凭证或批单;这里的转让仅指有偿转让,转让后的保单仍有效力。保险合同订立后或订立后一经缴费,除非发生然及保单效力的事件而致保单失效、被保险人就获得了从保险人处领取保险金的期待权,从民法的角度考察,被保险人的这种期待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被保险人是债权人,他(她)拥有处分其债权的权利与资格。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一般说来,财产保单的转让往往随着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其实质是基于保单索赔权(债权)的转让。1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的有效认定民法通则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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