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口方):_乙方(代理机构):_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供应港澳冻肉禽出口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若干管理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供港澳冻肉禽的品名:冻乳猪、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冻鸡、鸭、鹅、乳鸽及上述商品的副产品,上述商品的具体品种及与海关协调制度对应的商品编码,以外经贸部定期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为准。二、出口地区:香港或澳门。三、代理方式: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总代理。具体的代理方式按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一)按有关管理规定,甲方以类似“卖断”的方式或以代销方式委托乙方经销的一般质量规格标准的冻肉禽,甲乙双方应通过合同或传真等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1.具体品种、数量和交货期:甲乙方应根据外经贸部给甲方下达的年度配额,并在广办下达下月月度配额前,由甲方落实各品种货源情况,并根据市场行情由乙方向广办提出各品种数量建议。在广办下达月度配额后,应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