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受公司委托,分公司(或部门)与被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一)员工被公司(或部门)聘用,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确定与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分公司(或部门)与被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否则视为个人和违纪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此产生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三)分公司(或部门)与被聘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由员工本人亲笔签字、并加印指模; (四)分公司(或部门)与被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上报人力部审查、加盖公司印章,方可分别交分公司(或部门)、被聘员工留存; (五)劳动合同空白文本,一律由人力部编列序号视若有价证券保管。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期内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或部门)报请人力部批准后,应依法随时解除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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