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在我国的有关税收体系及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有关操作还存在法律障碍的环境下,经理股票期权和职工持股会的实施不宜盲目跟上,以免造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就是在这方面实践比较广泛的美国等西方国家,股票期权的实施也仍然存在着不少的争议。突出的几个问题,除了以上提到过法律障碍、以及股票价格不能有效反应企业价值和经理人选择机制没有市场化以外,股票来源和变现是实际操作中最难解决的两个问题。1、股票来源问题由于我国的公司注册制度是实收资本制,而不同于美国的授权制,所以期权项下股票的来源成了一个问题。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1从二级市场购买以上海A公司为例。该公司是一家产业背景良好的上市公司,近年来平均年利润近一亿元人民币。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经营者根据其经营业绩,每年从年利润中提取5作为经营者和职工的奖励基金,其中的20以现金奖励的形式发放给主要经营者和业务骨干,其余80用公司的名义从股票市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用股票的形式来奖励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每年兑现20,兑现到第四年时,余下20暂不兑现,经过几年时间检验经营业绩确无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