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工资工作的管理,促进工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属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校内补贴和校内津贴等四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津贴;政策性津补贴包括国家出台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物价福利性补贴、岗位职务补贴和适当补贴等;校内补贴包括校内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在岗交通补贴等;校内津贴包括在岗津贴和效益津贴等。第三条 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和校内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学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管理,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 基本工资第四条 基本工资分为两部分:固定部分为职务工资,占70;活的部分为津贴,占30。职务工资变动后,津贴相应调整。基本工资的标准和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