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员工奖惩遵循“有功必奖、有过则惩、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二条 公司奖励分为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其中精神奖励包括表扬、通报嘉奖等;物质奖励包括发放奖金、奖品等。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部门)或员工,可给予奖励:(一)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公司各项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的;(二)为公司节约各类成本,成绩突出的;(三)为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卓著功绩的;(四)敢于制止、揭发各种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为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公司采纳,产生明显效益的;(六)在年度评比中获奖的员工;(七)获得社会奖励或受到业主表扬,为提高公司社会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其他符合公司奖励条件的。第四条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公司(部门)或员工,由公司(部门)或员工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部门提议,填报审批流程。第五条 精神奖励的形式包括大会表彰、设立员工光荣榜、通报表扬、在公司网设立专栏介绍先进事迹等形式;物质奖励除发放奖金、奖品外,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