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业人员退休办法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正式编制内的从业人员为限,聘约、定期契约或临时人员不适用。第三条 申请退休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休:(一)服务满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二)服务满25年以上者。第四条 命令退休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一)年满60岁。(二)因公伤病逾24个月未复职者。(三)心神丧失或因公致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第五条 退休金的发给标准 从业人员的退休,按其年资依本办法附表规定计发退休金。第六条 公伤病的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因公伤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一)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者。(二)因患职业病者。(三)在工作场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第七条 心神丧失的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伤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称“残废”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一)失残视觉者。(二)失残听觉者。(三)丧失言语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