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时复命制度(一) 目的:互相服务,及时沟通,减少扯皮和不了了之现象,加大压力,克服困难,提高完成任务的责任感。(二) “四小时复命制”:对任何命令不管能否完成,受令人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向下令人复命:1、完成任务后,受令人要及时向下令人复命;2、受令人在开始执行任务后发现有困难或阻力,经努力仍无法按时、按标准完成任务,要立即向下令者复命,讲明不能完成任务的困难和原因,这时下令人可根据情况更改或撤消原命令、或重新下达命令,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3、部门之间互相交办的工作,只要接受了,不管完成与否,必须“四小时复命”;4、上级对下级同样遵守“四小时复命制”;5、“四小时复命制”的概念并不是指要在四小时内完成任务,而是从完成或发现完不成任务的那一刻算起,要在四小时内将结果报告给下令者;(三) 责任承担:在“四小时复命制”的原则下,受令人如果确实无力完成任务,但把该情况在四小时内及时报告给下令人,则未完成的各项后果受令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报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受令人要承担责任,不管理由是否充分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