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从业人员抚恤办法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的规定订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公伤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24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12个月内或命令退休。第四条 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按照其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2万元。(一)服务未满5年者一次发给40个月本薪的恤金。(二)服务满5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28个月为限。 第五条 特别恤金 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44个月以内的特别恤金。(一)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二)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