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一)本公司为提倡职工储蓄及谋求职工福利,并安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依照人事管理规则第13章及第14章规定,特订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并按月领有固定薪津的职工始得适用本办法。 (三)适用本办法的职工,每月应提存职工储存金,其储存金额按该职工每月固定薪津(不包括特勤津贴、外勤津贴及其他临时津贴)总额2%提存,并以10元为单位,其尾数舍去不计。 对前项个别职工储存金本公司配合另按月提存其相等金额的储存金,作为该职工的退休福利储存金。 (四)本公司以第三条所提存的储存金额总额作为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并以本公司为委托人委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为受托人,依本公司与受托人签订的团体职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职工停职期间可免提存,但保留其领受退休福利金的资格,复职时即恢复提存。对该职工已提存的退休福利金的收益,由受托人按月复利计算滚入本金。但停职期间经本公司认为必要者得继续提存,其停职期间的固定薪津总额以停当月份的固定薪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