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教育工作制度一、干部选拔任用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六原则”,遵守“十不准”纪律。2、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选拔、考察干部,选拔对象必须德才兼备,受群众的欢迎。3、干部任免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或提出推荐、提名,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4、双重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省委组织部川组通20047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川国土资党组200510号办理。5、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基本条件和干部人事政策规定资格。6、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不准拿党的原则作交易,封官许愿,不准凭个人好恶、恩怨用人。7、属管理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安排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人事回避8、实行的范围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