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离职处理细则电脑应用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各级人员移交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104条的规定订定。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一)主管人员:是指部经理、室主任、科(股长)。(二)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第四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一)造具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订)。(二)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轮锁等)。(三)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四)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第五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造,并均由各有关人员加盖印章,作成三份,一份送人事科,另二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第六条 移交清册应合订一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监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长,部科长以上人员由经理,经理、协理由副总经理或派专人办理。第七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