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第四章 劳资运作实践 一、新加坡的劳动关系协调模式 新加坡政府在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过程中,非常注重三方性原则。政府同雇主以及工会经常就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会谈与协商。坚持三方性原则使一些敏感问题得到三方认可,也为政府、雇主、工会间的伙伴关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按照三方性原则建立起来的协调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国家一级的机构主要有:国家工业仲裁法庭、劳资纠纷调查委员会、全国工资理事会、国家生产委员会。这些机构在解决劳资纠纷,促进劳资合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国家劳动仲裁法庭 这个法庭是1960年新加坡政府根据产业关系法条款建立的,叫工业仲裁法庭。这个法庭由专职庭长,10名雇主组织陪审员和10名工会组织陪审员组成。陪审团成员分别由雇主协会和新加坡员工总会提名并由劳工部长认定,任期为一年,也可连任。 劳动法庭在处理劳资之间由于权力和利益而引起的纠纷中拥有完全的裁定权,劳资之间的纠纷可以在一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决,裁决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仲裁法庭的另一个作用是确认雇主和工会双方签订的集体合同的合法性,负责对集体合同的解释以及由于正当理由对集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