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