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的特点,本着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和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因公出差、学习、探亲等。差旅费包含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住勤费等。第三条 工作人员需要出差时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出差人员应在EAS 填写出差计划审批表,按人事授权规定,由有权批准人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出差计划审批表须逐项填写,力求清楚、明了。 (二)若预计出差金额较大,个人暂无法承担的,经财务中心同意,出差人员可凭核准的出差计划审批表向财务中心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五日内填具“差旅费报销单”,并结清暂支款。超出七日以上的,财务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暂借款从工资中扣回并计算利息。如遇特殊情况需逾期报销的,则应事先报财务中心同意。 (三)凡前次预借差旅费未结清者,财务中心坚决不予办理本次出差的预借差旅费。 (四)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应先打电话到公司向部门主管汇报出差地点、地址及业务开展情况。返回单位后应向部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