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正当竞争中限制交易行为”的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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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 “ 不正当竞争中限制交易行为 ” 的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下载 2008 年 9 月 ,某市进行供暖管道改造 ,将集中供暖改为单户供暖。该市 8号小区 308 号楼 20 户居民 ,在供暖公司进行外部管道改造时 ,从当地供暖器材交易市场采购新式彩钢暖气片 ,欲在供暖公司进行室内暖气管道改造时将家里的老式生铁式暖气片全部换掉。 10 月 3 日 ,该小区供暖管道全部改造完毕 ,10 月 20 日 ,进行预供热 ,检验改造效果。 11 月 13 日 ,在进行最后一次调试时 ,现场人员发现这 20户居民所用暖气片不是从供暖公司指定商店购买的 ,遂对该 20户居民暖气管道予以关闭 ,停止供暖 ,并

2、告诉他们 ,不购买供暖公司指定的暖气片 ,将停止 供暖。该 20 户居民觉得非常不可理解 ,与供暖公司进行交涉 ,无果后向当地工商局进行投诉。工商局接到投诉后 ,进行了细致调查 ,证据表明该 20名居民反映情况属实 ,市供暖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 “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并作出对该市供暖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 ,对未在供暖公司指定商店购买暖气片而被中断供暖的居民恢复供暖。 市供暖公司接到工商局处罚通知后不服 ,于 2009 年 1 月 4 日向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称根据该市政府 2008 年 10 号令城市供暖改造实施方案对此次供暖改造中暖气片使用有明确规 定 ,即

3、暖气片质量必须经销售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经检测合格 ,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的监督下方可销售。根据此条规定 ,市供暖公司认为该市的暖气交易市场销售的暖气片未经市供暖公司检测 ,也不在该供暖公司指定的商店进行销售 ,属于非法销售。市供暖公司还在其诉讼请求中指出指定暖气购买商店 ,是对质量严格控制的需要 ,是对用户负责的行为。 针对供暖公司的说法 ,并没有得到大家的认同 ,20 名居民认为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 ,有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 ,市供暖公司凭借其垄断地位指定购买商店 ,规定消费者必须从该指定商店购买暖气片是一种强买强卖行为。对于市供暖公司所说

4、未经他们检测的暖气片即非法销售 ,居民们指出 ,他们所购买的暖气片是国内驰名商标 ,均是经相关部门认可的产品 ,不但是行业内大品牌 ,而且比指定商店购买的暖气片便宜三四百元。暖气交易市场管理部门也认为 ,市供暖公司指定暖气片购买商店的行为 ,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对其他的暖气器材经销商而言 ,指定暖气购买商店 ,等于把这其他所有的经销商都排除在该市的暖气器材供应行列之外 ,人为制造出行业的垄断 ,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针对未经他们检测的暖气片为非法 销售的理由 ,供暖器材交易市场表示 ,曾向供暖公司的检测点申请检测其所销售的各类暖气片 ,但被市供暖公司拒绝。供暖器材交易市场指出 ,市供

5、暖公司这种指定商店购买的做法 ,使供暖器材交易的交易量下降明显 ,损失惨重。 审理结果 辖地人民法院经过调查 ,认定上述情况属实 ,并查明市供暖公司在供暖管道改造前下发通知规定 :“ 本市居民 ,更换暖气片 ,必须到指定商店购买 ,否则将于更换暖气片下一年停止供应暖气 ”, 并曾在当地电视台连续播放了“ 市供暖公司指定销售的暖气片经过严格检验 ,安全有保证 ,质量一流 ,用户应到指定商店购 买暖气片 ,否则不予供应暖气 ” 的广告 ,但由于有人反映 ,在播放一周后停播。 人民法院认为 ,市供暖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

6、为的若干规定 ,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定市工商局对市供暖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作出驳回市供暖公司诉讼请求 ,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 ,市供暖公司不服 ,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调查后 ,于 2009年 3月 5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中 ,市供暖公司行为 ,是一种比较典型的限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交易行为 ,是指拥有市场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以排挤其他经

7、营者的公平竞争、获取垄断利润为目的 ,利用其市场独占地位 ,限定消费者必须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常被一些公用企业或是垄断性行业巨头使用 ,通过指定一家或是二三家经营者 ,对进入该市场的经营者与产品 进行限制 ,既破坏了市场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 ,也给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负担。由于这些公用企业关系着千万家普通民众基本的生活消费需求 ,所以往往会引起巨大的负面效应 ,为广大民众所不齿。本案中市供暖公司行为最终被裁定为限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 1.市供暖公司的行为符合限制交易行为的认定要件。首先 ,它符合限制交易的主体条件 ,即是公用企

8、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很显然 ,市供暖公司作为全市唯一提供供暖服务的企业 ,满足的是公众冬季取暖的要求 ,属于政府规定的暖气供应企业 ,无论是企业性质还 是国家法律的规定 ,都表明了市供暖公司的公用企业性质 ,从而符合限制交易的主体资格。其次 ,市供暖公司的行为符合限制交易的客观构成要件 ,即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的行为 ,根据条文解释 ,本条的商品也包括服务。本案中 ,市供暖公司以其他经营者销售的暖气片未经其检测为由 ,规定居民必须在其指定的商店购买暖气片 ,否则将不给予供暖。这种强制规定被写进了供暖管道改造的用户供暖改造合同中 ,所有的这一切行为 ,都符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限制交易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再次 ,用户从供暖公司指定商店购买暖气片 的成本要高出在供暖交易器材交易市场购买暖气片高出三四百元 ,而如果不从指定商让购买 ,不给予供暖 ,这在市供暖公司的广告中有详细规定。市公司在事后拒绝为供暖器材交易市场进行暖气片检测 ,使供暖器材交易市场暖气片销售大受影响 ,损失惨重。市供暖公司的这些行为明确了供暖公司指定商店 ,限制竞争的意图 ,符合限制交易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 2.市供暖公司的行为 ,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文规定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

10、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 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也明确规定 :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不得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公用企业不得限定用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 ,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 ;不得限定用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 ,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不得强制用户和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不得以 检测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 ,阻碍用户和消费者购

11、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本案中 ,市供暖公司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销售的暖气片 ,而不准用户从暖气器材交易市场购买优质暖气产品 ,明显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工商总局的规定不符 ,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3.市供暖公司指定购买暖气片 ,否则不给予供暖的行为 ,扰乱了经济市场的秩序 ,对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 ,对于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形成巨大威胁。市供暖公司的行为 ,可以说是一种明显的限制交易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正努力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以完全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来取代过去的那种计划经济体制 ,社会主

12、义市场经济体制 ,突出的是自由公平的竞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运用的是市场的手段而非行政力量 ,实现自由的竞争 ,坚持优胜劣汰 ,从而达到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目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 ,所有的竞争 ,都必须是合法的竞争、正当的竞争、公平的竞争 ,是有利于的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竞争 ,而不是以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为手段的不合法的、不正当的或是不公平的竞争。市供暖公司凭借其市场独占地位 ,以停止供 应暖气为要挟 ,指定用户必须购买其指定商店销售的暖气片 ,限制用户购买其他合法经营者销售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甚至是驰名商品 ,是一种明显的限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破坏了我国

13、市场经济有关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 ,对供暖器材交易市场等合法经营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并扰乱了该市的供暖器材市场的秩序 ,这也正是限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特征的明显体现。 该市工商局认定市供暖公司的行为构成限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 ,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是有其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对限制 交易这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 ,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根据情况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 。由此可见 ,该市工商局对供暖公司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市供暖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 ,该市人民法院驳回其行政诉讼请求 ,维持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而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 ,维持原判 ,都说明了这一行为的 违法性。两级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作出的判决 ,无疑都是正确的。 从实践来看 ,目前我国的公用企业限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以前减少很多 ,但仍然存在 ,并且是以越来越为隐藏的形式存在于市场当中 ,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 ,才能使我们的市场更为公平、公正 ,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保持公平竞争的行业发展具有很大的破坏性 ,侵害了广大的消费者利益 ,影响极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十分细致 ,对 于遏制杜绝此类现象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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