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1996)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志刚、杨承谢、仰惠芬。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地检疫内容和临床健康检查的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离开饲养产地之前的畜禽检疫。2术语疫区: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由县以上农牧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地区。3疫情调查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是否来自疫区。4查验免疫证明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动物必须处在免疫有效期内。5临床健康检查5.1畜禽的群体检查5.1.1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反当状态,羽、冠、臀。5.1.2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5.1.3食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同时应检查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5.2畜禽的个体检查个体检查包